16年我代理的强拆案纪实,对照今天陈宝成案
背景介绍:
原告:罗洪斌,59岁,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2号街坊67栋4号
时间:大约1998年11月27日。
拆迁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2号街坊。
被拆迁户:大约2000-3000
非法强拆人(后称被告人):内蒙二机厂(现名:内蒙古北方公司),法定代理人:白玉龙,(后调任北方公司任:南方局局长)。
拆迁原告代表:罗洪斌,拆迁户签名:大约1000人(后拆迁签名全部抢走)。
委托代理人:内蒙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北方
强拆事件当事人回顾:
1998年11月27日上午二机厂房产处用铲车铲平了罗洪斌的临街电器门市部,1999年3月10日罗洪斌和许多邻居一样早晨走出了家门奔向不同的岗位,中午罗和许多人一样回到家准备做午饭,他看到原来的家已经是一片空地,许多的推土机在把原来的房推倒,罗先生顿时脑袋就旋晕了,罗找到一个推土机司机问,我家哪里去了?谁让你们把我家给推了?司机回答:“我是干活的,你去问指挥的那个人吧,司机用手指向了一个人,罗走到这个人身边问,你为什么要把我家推了?这个指挥说:我是打工的,你找房产公司去问吧,要找公司一把手薛勇经理问问。
罗找到了薛勇经理问:问为什么要推我家?薛勇经理回答:这是党委决定的,你去找郭成舒书记问问吧。罗找到郭书记问:我家被推怎么回事?郭书记说:我是上级指示的传达者,你去问厂部吧。二机厂部设多层保卫,到门卫登记,警卫处说明情况,到公安处登记,秘书接待,秘书长接待,办公室主任接待,主管副职接待,转党委,在重新走一遍层层的关卡,最后告知,在找上一层机关,党委,直到最髙党委书记江泽民,要过的关卡何止千百万啊!可是普通百姓最终能见到江泽民吗?江泽民说:我们是集体领导,是三个代表,是代表人民拆迁的!!!踢皮球,欺骗就这样循环。
罗洪斌于1999年5月6日与我签订授权委托书,我做为代理人起诉内蒙古二机厂违法拆迁案代理人。
我接受了罗的委托代理后,我听了罗的陈述,看了罗和很多人家被夷为平地拍的照片。
我和罗一起去找了房地产公司书记郭成舒,问:推完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那里去了?为什么不通知?郭说:我们开会都传达给下面的工作人员了,你们去问那些工作人员吧,又是一轮踢皮球。郭说:我很理解你们,但我们都是一层层命令的执行的人,混饭吃的,我们的最高头现在是江泽民----。
我到市拆迁办调查询问,二机厂拆迁有没有拆迁许可以及建筑许可,办公人员回答:没有。
5月我写了起诉书前去包头市青山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法官李震山接待,告知要等耿庭长批准才可以,回去等通知。
一周后没有消息,我到法院询问,法官很不耐烦的说不是让你等通知吗,回去吧!我每天都去询问,2周后立案庭耿庭长告知,案件交给法院副院长苏红雨那里了,我又去找苏红雨院长问情况,苏院长说等下周通知。
一周后我前去法院问情况,告知已经提交法院党委会议事日程,等下周通知。
一周后我被告知不予立案,要我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法院根据仲裁的情况考虑是否给予立案。
我听到这样的消息,我看着法院的挂满灰尘的大国徽天旋地转,我晕头胀脑的走出法院,看天天不蓝,吃饭饭不香,喝醋醋不酸,吃盐盐不咸,天啊!这是什么世道啊!这是法院还是兲朝地府!这都是那路的妖魔鬼怪判官啊!
我开始了所有部门的一轮轮的上访,印了许多的材料到处散发,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纪检委,文明办,见到衙门就递上诉材料,道路坎坷,遇到拦路的小鬼不计其数,苍天不负有心人,法院终于同意立案了。
1999年9月包头市青山区法院民事庭受理,我们接到了开庭审理通知,我们很兴奋到法院等待着开庭,早晨等到下午,法官告诉我们,被告律师没有来,等待下次通知吧,我愤怒的问法官,怎么拿法律当儿戏,不遵守法庭开庭时间,这不是藐视法庭吗?法官说,这都是常事,已经习惯了,互相理解吧,你回去等通知吧。
过了1周后我们接到开庭通知,有知道的被拆迁户也都去参加旁听,有大约30多人,白庭长说今天人多,怕有影响不能开庭,需要改时间,下次开庭等通知。
有过几周后接到开庭通知,仅限5人旁听。
时间开庭大约是在9月,二机厂代理人是本厂法律顾问室的1名工作人员,叫:邵英(女),和房产处代理人:武福
早晨我和当事人骑自行车来到法院,法院门口已经来了很多旁听的被拆迁户,他们看到我的到来都围拢了过来,问今天是否能开庭,我说不清楚,但你们只能等在外面,派5个代表可以进去旁听。
这时二机厂的代理人坐着高级三菱吉普也来到了法院,邵英,武福我们都是很熟悉,互相都打招呼,我问他们准备的怎么样,他们说,不需要准备,你怎么折腾,这个官司你也赢不了,我们都互相说笑着走进了法庭,法官进来让我找几个旁听的人帮着把他们审判桌擦一下,我和2个70多岁的退休老头帮把审判桌擦干净。
我们正在聊着天,法官进来和我们都打了招呼,并征求我们现在开庭可以吗?我们都表示没问题,法官说那我们就开庭了。
首先介绍审判人员:
白秀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玉柱,代理审判员:闫瑛,书记员:李欣。
首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1,拆迁违法,2,提出了所有关于违法拆迁的相关法律,3,提交了证人,证言,照片,调查笔录及请求赔偿损失等。
我读了起诉状,把拆迁了解的事实经过陈述一遍, 被告针对我的事实给予了回避,答辩认为,1,土地是国有的,工厂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拆迁改造,响应的是国家的大政方针--2,3年前包头有过地震,原告房是危房,我们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危房改造,响应党中央号召进行安居工程集资建房--3,我们是依据内蒙古国防办计划进行拆迁改造,4,我们把“拆”都写到了显著的地方进行了通知,每户人家的家具物品没有及时领取的,都作为废弃物,当垃圾处理了,原告没有及时领取,责任都由原告自己承担。
我提问,拆迁有许可证吗?拆迁问什么不通知?你们指派警察和你们一起把住户抢劫一空家夷为平地是不是犯罪?征地建设有许可吗?
被告答辩:1,我们代表的是国家,难道国家还要许可吗?我们拆迁用地搞建设都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的利益,所以我们不需要这些许可证,也就都没有。2,一个大大的“拆”写在了墙上不是通知是什么?3,我们集资建房改造是依据国防的计划。另原告所提,关于警察配合一起抢劫,原告可以到警察局报案,不在法院审理范围。
法官宣布最后陈述:
首先我陈述:根据法庭的调查和被告的答辩,1,被告强调的国家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不能成为不法人对公民侵害的理由,国有的土地属于每个这个国家的居民,不能成为工厂房地产就可以任意占有的,国家计划是依法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抵触。2,被告非法拆迁行为及其野蛮,和土匪强盗无异,已构成犯罪,根据法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我也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不受理这类案件)。3,法律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法院是代表国家依法公平公正判断审理,我的当事人把一句话说给法庭的审判人员“保家为命,财诉公堂,信国法求公平公正,盼晴天“。
被告邵瑛陈述:一句话:“我们相信党的领导”。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1999年9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青民初字第833号
1,--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2,原告住40年的房没有合法产权手续,无权请求赔偿,所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罗洪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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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洪斌,59岁,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2号街坊67栋4号
时间:大约1998年11月27日。
拆迁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2号街坊。
被拆迁户:大约2000-3000
非法强拆人(后称被告人):内蒙二机厂(现名:内蒙古北方公司),法定代理人:白玉龙,(后调任北方公司任:南方局局长)。
拆迁原告代表:罗洪斌,拆迁户签名:大约1000人(后拆迁签名全部抢走)。
委托代理人:内蒙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北方
强拆事件当事人回顾:
1998年11月27日上午二机厂房产处用铲车铲平了罗洪斌的临街电器门市部,1999年3月10日罗洪斌和许多邻居一样早晨走出了家门奔向不同的岗位,中午罗和许多人一样回到家准备做午饭,他看到原来的家已经是一片空地,许多的推土机在把原来的房推倒,罗先生顿时脑袋就旋晕了,罗找到一个推土机司机问,我家哪里去了?谁让你们把我家给推了?司机回答:“我是干活的,你去问指挥的那个人吧,司机用手指向了一个人,罗走到这个人身边问,你为什么要把我家推了?这个指挥说:我是打工的,你找房产公司去问吧,要找公司一把手薛勇经理问问。
罗找到了薛勇经理问:问为什么要推我家?薛勇经理回答:这是党委决定的,你去找郭成舒书记问问吧。罗找到郭书记问:我家被推怎么回事?郭书记说:我是上级指示的传达者,你去问厂部吧。二机厂部设多层保卫,到门卫登记,警卫处说明情况,到公安处登记,秘书接待,秘书长接待,办公室主任接待,主管副职接待,转党委,在重新走一遍层层的关卡,最后告知,在找上一层机关,党委,直到最髙党委书记江泽民,要过的关卡何止千百万啊!可是普通百姓最终能见到江泽民吗?江泽民说:我们是集体领导,是三个代表,是代表人民拆迁的!!!踢皮球,欺骗就这样循环。
罗洪斌于1999年5月6日与我签订授权委托书,我做为代理人起诉内蒙古二机厂违法拆迁案代理人。
我接受了罗的委托代理后,我听了罗的陈述,看了罗和很多人家被夷为平地拍的照片。
我和罗一起去找了房地产公司书记郭成舒,问:推完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那里去了?为什么不通知?郭说:我们开会都传达给下面的工作人员了,你们去问那些工作人员吧,又是一轮踢皮球。郭说:我很理解你们,但我们都是一层层命令的执行的人,混饭吃的,我们的最高头现在是江泽民----。
我到市拆迁办调查询问,二机厂拆迁有没有拆迁许可以及建筑许可,办公人员回答:没有。
5月我写了起诉书前去包头市青山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法官李震山接待,告知要等耿庭长批准才可以,回去等通知。
一周后没有消息,我到法院询问,法官很不耐烦的说不是让你等通知吗,回去吧!我每天都去询问,2周后立案庭耿庭长告知,案件交给法院副院长苏红雨那里了,我又去找苏红雨院长问情况,苏院长说等下周通知。
一周后我前去法院问情况,告知已经提交法院党委会议事日程,等下周通知。
一周后我被告知不予立案,要我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法院根据仲裁的情况考虑是否给予立案。
我听到这样的消息,我看着法院的挂满灰尘的大国徽天旋地转,我晕头胀脑的走出法院,看天天不蓝,吃饭饭不香,喝醋醋不酸,吃盐盐不咸,天啊!这是什么世道啊!这是法院还是兲朝地府!这都是那路的妖魔鬼怪判官啊!
我开始了所有部门的一轮轮的上访,印了许多的材料到处散发,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纪检委,文明办,见到衙门就递上诉材料,道路坎坷,遇到拦路的小鬼不计其数,苍天不负有心人,法院终于同意立案了。
1999年9月包头市青山区法院民事庭受理,我们接到了开庭审理通知,我们很兴奋到法院等待着开庭,早晨等到下午,法官告诉我们,被告律师没有来,等待下次通知吧,我愤怒的问法官,怎么拿法律当儿戏,不遵守法庭开庭时间,这不是藐视法庭吗?法官说,这都是常事,已经习惯了,互相理解吧,你回去等通知吧。
过了1周后我们接到开庭通知,有知道的被拆迁户也都去参加旁听,有大约30多人,白庭长说今天人多,怕有影响不能开庭,需要改时间,下次开庭等通知。
有过几周后接到开庭通知,仅限5人旁听。
时间开庭大约是在9月,二机厂代理人是本厂法律顾问室的1名工作人员,叫:邵英(女),和房产处代理人:武福
早晨我和当事人骑自行车来到法院,法院门口已经来了很多旁听的被拆迁户,他们看到我的到来都围拢了过来,问今天是否能开庭,我说不清楚,但你们只能等在外面,派5个代表可以进去旁听。
这时二机厂的代理人坐着高级三菱吉普也来到了法院,邵英,武福我们都是很熟悉,互相都打招呼,我问他们准备的怎么样,他们说,不需要准备,你怎么折腾,这个官司你也赢不了,我们都互相说笑着走进了法庭,法官进来让我找几个旁听的人帮着把他们审判桌擦一下,我和2个70多岁的退休老头帮把审判桌擦干净。
我们正在聊着天,法官进来和我们都打了招呼,并征求我们现在开庭可以吗?我们都表示没问题,法官说那我们就开庭了。
首先介绍审判人员:
白秀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玉柱,代理审判员:闫瑛,书记员:李欣。
首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1,拆迁违法,2,提出了所有关于违法拆迁的相关法律,3,提交了证人,证言,照片,调查笔录及请求赔偿损失等。
我读了起诉状,把拆迁了解的事实经过陈述一遍, 被告针对我的事实给予了回避,答辩认为,1,土地是国有的,工厂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拆迁改造,响应的是国家的大政方针--2,3年前包头有过地震,原告房是危房,我们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危房改造,响应党中央号召进行安居工程集资建房--3,我们是依据内蒙古国防办计划进行拆迁改造,4,我们把“拆”都写到了显著的地方进行了通知,每户人家的家具物品没有及时领取的,都作为废弃物,当垃圾处理了,原告没有及时领取,责任都由原告自己承担。
我提问,拆迁有许可证吗?拆迁问什么不通知?你们指派警察和你们一起把住户抢劫一空家夷为平地是不是犯罪?征地建设有许可吗?
被告答辩:1,我们代表的是国家,难道国家还要许可吗?我们拆迁用地搞建设都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的利益,所以我们不需要这些许可证,也就都没有。2,一个大大的“拆”写在了墙上不是通知是什么?3,我们集资建房改造是依据国防的计划。另原告所提,关于警察配合一起抢劫,原告可以到警察局报案,不在法院审理范围。
法官宣布最后陈述:
首先我陈述:根据法庭的调查和被告的答辩,1,被告强调的国家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不能成为不法人对公民侵害的理由,国有的土地属于每个这个国家的居民,不能成为工厂房地产就可以任意占有的,国家计划是依法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抵触。2,被告非法拆迁行为及其野蛮,和土匪强盗无异,已构成犯罪,根据法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我也向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不受理这类案件)。3,法律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法院是代表国家依法公平公正判断审理,我的当事人把一句话说给法庭的审判人员“保家为命,财诉公堂,信国法求公平公正,盼晴天“。
被告邵瑛陈述:一句话:“我们相信党的领导”。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1999年9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青民初字第833号
1,--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2,原告住40年的房没有合法产权手续,无权请求赔偿,所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罗洪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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