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北方宪政道路

2012年2月4日星期六

中共宪法看中央与地方政府混乱的权力界限

中共宪法看中央与地方政府混乱的权力界限 
依照中共制定的《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然而,如果我们检之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其他规定,则可以看出,地方各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独立性”相比较,则存在质的差异,以至于我们可以说,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实体与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的结合体,但更偏重于中央政府的执行体,或者说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和执行体。

从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看,在总的原则上与中央政府的性质和地位类似。
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下级地方政府与上级地方政府的关系看,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同时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共制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地方政府除从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外,还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都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并且“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政府除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外,同时必须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这就产生了一个中共宪法对地方管理缺乏宪法不明确,混乱的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该条中的“上级”,应主要指公务员所在机关内部的上级领导人员。但也并不完全排除上级机关,如上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等。
实务中因被迫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而获罪的个案可以视为其极端体现。
例如:“铁道部长刘志军案”和等等的贪污犯罪追究的是个人还是整个执政集团。
从宪政的角度看地方政府不过是我国庞大、纷乱矛盾的行政组织系统的一部分,但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之所以出现中央指挥不了地方,官僚集团对土地的任意抢劫,都是因为中国历史上就缺乏明确清晰的宪法,宪政也就无法落实,这样下去中国只能是一个土匪黑社会的国家。
中国走出困境只有有识之士起来推动修宪,使中国融入世界人权的大家庭,进入宪政的制度。随之民主到来也能得到宪法的保障,这样一个公平公正的有序的社会将走进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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