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北方宪政道路

2011年1月6日星期四

为什么“李刚门”事件能被和解?

为什么“李刚门”事件能被和解?: "
为什么“李刚门”事件能被和解


谭敏涛


在前段时间 “李刚门”事件深陷网络屏蔽之日起,我就呼吁媒体和民众继续围观和发酵“李刚门”事件,让本事件不要因权力的左右而消沉,要让本案公正处理,还受害者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公正,给民众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法律准则,但在“李刚门”事件被举国声讨之后,网络上关于本事件的屏蔽和删帖开始盛行,我难以知晓背后是否有权力作祟之嫌,但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相关利益者指使删帖和屏蔽信息的可能较大,由此,我在那时极力呼吁不要让本案消失在民众的质疑声中,不要让本案任由权力摆布,不要让本案在权力的作祟中毫无公正可言。但基于权力的无所不能,终究,在没有任何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本案的进程情况一直处于纸媒和门户网站的休眠状态,只有在一些知名人士博客和有胆识的网站中有关于“李刚门”事件的种种猜忌,猜忌的产生亦因为官方的噤若寒蝉和无故限制和打压纸媒报道“李刚门”事件。


直到1214日,“李刚门”事件中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在京城被不明人员袭击,才让公众的视线重新回归到对“李刚门”事件的舆论关注和围观中。对于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而言,谁是幕后的袭击者,恐怕民众自有“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猜忌,无需我再做补充。而张凯律师被袭击,无疑在舆论和民意中又掀起了一股求本案事实真相和求解本案结果的舆论大潮,我对此深表宽心和欣慰,终于,本案没有因权力的干涉和左右而牺牲了舆论的关注和民意的支持,但是,我们在1226日,又得知早在115日,受害者家属即与肇事者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只是赔偿协议被强制要求不能向外界公布,所以民众不得而知,之后的117日,受害人中的陈晓凤即被安葬。而对于本案民事部分被和解一事,受害者原代理律师说到,肯定会对案件刑事责任承担影响很大。刑事部分尚在办理,本案民事部分即被和解,而且还有受害者多位亲朋前来劝说,包括认识和不认识的相关人员,在各方压力下,受害者家属不得不同意民事部分和解了事,那为何,受害者家属愿意和解民事部分,而不愿深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毕竟,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有人担心承担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难以承担一说,我倒认为,本案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肇事者父母都会寻求积极赔偿受害者,但以权力作为筹码,以权力压制受害者家属的做法却让人心生悲凉和悲怆,在权力作为说服手段的被和解背后,到底是什么促使本案被和解呢?


首先,在权力无所不能的中国社会,任何人都会受到权力的威胁和引诱。在“李刚门”事件中,明摆着是权力和权利的较量,但基于权利需要个人奋斗获得,而权力只需自我赋予享有,而且,权力在剥夺权利时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势,在各路人马的轮番轰炸下,受害者家属势必受到权力左右下的各方劝说,毕竟,每个深处中国社会的一份子,都可能被权力左右,身在乡村的受到村长的劝说,身在企业的受到企业领导的劝说,身在政府机关的更不用说会受到党政领导的劝说——你们都要听从更高级别行政领导的指示,不能偏离了最高行政领导的命令,否则,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自己,作为权力位阶的最低一级,普通老百姓的命运完全处在行政领导的掌控之中。那么,受害者家属那些身在各行各业的亲朋好友都可能成为政府机关的“帮凶”劝说受害者家属息事宁人和尽快解决此事——不要因本案影响了各方人士的未来发展,毕竟,每个人都想保住自己的“饭碗”,每个人都必须给权力一点面子,每个人都拉不下权力面子的劝说,所以,便有了受害者家属的各方亲朋齐劝说其和解本案了事。


再者,虽说媒体和社会舆论支持受害者家属,但是,受害者家属身在权力诱导下的痛苦只有自身苦闷下咽,一个身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中国社会,谁愿意和权力作对呢?谁敢和权力作对呢?而今,肇事者的权力未能受到多大影响,李刚依然官位犹在,那么,必然权力尚在,在权力尚在的“李刚门”事件中,谁能左右当地的权力走向,谁就能左右本案的最终结果。受害者家属虽然可以借助媒体和民意向外界传达自己的话语和心声,但是,在权力买通受害者家属各方友朋的当地社会,在权力毫无约束肆无忌惮的中国社会,我们应当理解受害者家属不得不做出和解的背后伤痛,我们应当明晓受害者家属和解本案之后的内心苦楚无以名状。


按说,司法本应在本案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让司法还民众和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和公正,但是,基于中国式司法隶属于行政权管辖之下,既然公安机关一把手可以兼任政法委书记,而法院和检察院还得听从政法委,那么,在公检法的权力博弈中,当然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最大,而法院和检察院都得听从公安机关。那么,在“李刚门”事件中,既然肇事者父亲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那么,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都得给权力最大者一点面子,不能让司法不偏向于自家人,要不,当自己以后有求于公安机关时,谁为自己说话呢?所以,我们在“李刚门”事件中看不到检察院和法院应予发挥的作用,唯一看到的便是,司法沦为行政权的附庸,而且,在行政权左右一切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还要以公正的姿态向世人宣布——我们一直很公正,只是不便让民众知晓罢了。而这样的司法现状,咋能保证权利实现又限制权力滥用呢?


最后,中国司法的公正多数只存在于书本和宣教之中,在越是影响性的案件中,司法越是受到外界的干涉和染指,司法越没有公正可言,本来,在“李刚门”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首先得回避办案,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再以故意伤人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故意伤人罪审查起诉,法院基于案件事实,综合辩护律师的意见,再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公正处理办案就是。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首先,案发地的河北大学背离大学道义,让本校学生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试图为权力让道;再者,当地公安机关的一意孤行,涉嫌违法办案,之前一直不回避办案,而且在立案侦查中试图销毁罪证;其次,在权力的左右下,受害者家属受到了各方人士前所未有的威胁和利诱,不得已而签订了和解协议;最后,权力让本案试图以罪轻了断,然后逐步退出舆论和民众的视线。这样,一个“李刚门”事件的中国式历程算是走完了全程,我们看到的只是权力左右各方力量,进而只为权力享有者服务和效劳的丑态。而最终,权力的无所不能作用导致中国社会更多人追逐权力,继而社会逐步陷入停滞状态,毕竟,权力最不创造生产力,而且,却还可能抑制和阻碍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社会,权力的无所不能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方,如果任由权力肆无忌惮,任凭权力蛮横无理,最终,在权力压榨人民的中国社会,在权力侵害权利的现代中国,必将上演新时代的“陈胜吴广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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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吗?

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吗?: "
近几年来,我们从报章杂志上看到的关于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并且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似乎都存在着诸多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很多人在试图反思这种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进而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豆瓣九点上署名为“精神的波希米亚”的作者撰写了一篇题为《2010震荡中的中国》的文章,我承认其中包含了大量发人深省的见解。但可惜的是这些深刻的见解并非来源于一个稳固的基础,而是一个相当令人疑惑的基本观点,即“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权力与权利”。毫无疑问,这种观点迎合了当下一定的社会情绪,但是如果我们抛开这些未经反思的社会情绪,认真面对这个观点本身,我们必须追问,这个观点究竟要表达什么内容?它真的是站得住脚的吗?

作者在这篇文章中的论证思路非常简单。一开始就论断“权力与权利,从它们诞生的那天起,哪怕就是在英美那样的法治体制,其矛盾性亦无可避免”。这种冲突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阻挡,即民主和宪政,但是在中国本土此二种东西都不存在。因此这种冲突在中国得不到缓解,就越来越尖锐,最终“势必突破一般性的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作者在做出这种一般性的理论铺垫之后,就将中国现在的诸多现象塞入已经搭建好的这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因为这种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因此官方采取了一种维稳的策略全面的压制权利诉求。作者诊断中国的体制现在是“中国政治体制,既非民主,又无宪政,是一个极权性质的政体”,因此要想改变现状,显然就是要引进民主和宪政。

上面的这些论述似乎天衣无缝,对于一般人而言显然是极为满足的。但是实际上其中存在着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从根本上说,波希米亚先生的文章就是一种典型的“量体裁衣”的做法,首先先搭建一个一般性的框架,然后把社会新闻裁剪塞进这个框架之中。这就使得整个文章的说理建立在一般性的框架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其中大量的看上去充盈的证据实际上都是基于这一框架选取的。这种独断论的作风实在是令人难以忍受。不过这实际上也提供了一种好处,即我们只要检讨那个一般性的框架是否是成立的就可以。如果不成立,后面再多的证据也不能挽救整篇文章的命运。

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是这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是不是成立。由于作者的表述实在是太过模糊,因此我们首先并非去检讨是不是成立的问题,而是描绘出他究竟想说什么。作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根源就在于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但是更多的话作者什么也没说。从后面的行文中看,似乎作者认为既然权力是一种恶,那么就要去限制它,民主和宪政都是限制这种恶的工具。不过我们似乎在这里掉入了作者的陷阱之中,既然权力被定义为一种天然的恶,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扔掉这种恶呢?而仅仅是限制它?政府并非像高山大海那样自然形成我们人类无从根本的改变的自然之物,而是人们设计并且使之运转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连根将其拔起,直接否定一切政府存在之道德正当性不是更好?不是一种更彻底的“限制”吗?

显然这种观点是极为荒谬的。任何有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如果一个地区缺乏一个终极的权威那么将会陷入怎样的局面:可能我想坐火车从北京到西安都不可能,因为铁路调度中心实际上就是一种铁路运行的“政府”,而失去这一调度中心还如何使得全中国的火车有序运行起来,我实在是想不出别的方案。缺乏一个终极权威所导致的更为恶劣的状况可能我们在伊拉克或者阿富汗的若干地区现在就能见到:那里就变成了一个谁有力谁大王,谁有枪谁就横的局面,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自然状态”。那么这就不是一种“天然的恶”了吗?我想非要做一个对比,那么存在一个政府可能反而是一种“天然的善”。此外,那些有枪有势的军阀在当地实际上又一次重建了政府这个在作者眼里天然的恶的东西。这就十分令人疑惑,既然政府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如果把这个问题问给伊拉克人,或许他们的答案会是非常简明扼要的,因为他们要一个安定的生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单独一个人在家里完成所有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使放在古代这也是一个庄园才能完成的任务,甚至就算是一个巨大的庄园也需要从集市上买一些自己不能生产的物品。人们在相互的协作中才能够使得每个人的生活逐渐变得更好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存在这种充分的合作,比方说,我们才会认为即使我们自己对于医学一无所知,我们也不会产生任何的担忧,因为我们能到医院中寻求帮助。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认识得到的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价值观是多元的,并且社会的发展变化是飞快的,这就使得并不存在一个完全自发的惯习能够让人们完全基于惯习就能组织社会生活。我们需要存在一个权威,这个权威能够调整整个社会生活,使得我们的合作在现代社会的这种背景下得以展开。

正是因为我们存在一种社会生活,权利对我们而言才是有意义的。对于生活在枪林弹雨中的伊拉克人而言,如果你的AK47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那么谁的财产都可以是你的,反之你可能连自己的命都保不住。那么在这里所有权、生命权这样的权利有什么意义呢?至少如果让我在一本名存实亡的法典和一枝突击步枪之间做出选择,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平常所提到的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实际上并非孤立的存在的。当我说“你有义务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实际上我是预设承认了一种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我才能做出这种规范性的陈述。如果不存在一项规则说“欠债还钱”,那么我的主张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权利背后赖以为生的规则,就会发现实际上规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秩序,一种社会生活和社会合作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之下,权利方才成为可能。

但是显然我们更多的情况下感受到的是政府的权力是站在权利的对立面上的,而非如上文所述的那种和谐的局面。毫无疑问,这种直觉是正确的:下面将要解释权力的正当性界限可能在什么地方。但是在这里我们似乎应该首先做出一个区分,即政府权力在经验上似乎总是站在权利的对立面上,并不等于政府就是一种“天然的恶”,这个对于此一现象解释理由是不成立的,但这并不等于我要否认这种社会现象。正如一盘糟糕的菜之所以会诞生,存在很多的原因,比方说厨师本身水平不行,今天厨师心情不好,食材本身品质不好等等。我们现在就需要出发寻找真正的原因所在。

我在反驳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这种实际上没有人会真心接受的观点的时候,指出了权力在引导社会合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意义。实际上这就为权力本身的行使划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即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基于使得人们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进而为人们通过自由选择的社会合作提升自己的福利状态提供一种基本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偏离了这个轨道,那么其正当性就必须受到质疑。但是所谓“一种基本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如果我不能很好的解释这个条件是什么,那么这种正当性论证实际上就能证成基本上所有的政府行为。朝鲜政府总是通过制造外在的压力,向人们宣传说“你必须服从于我,否则整个国家将会陷入无政府的悲惨境地而被美帝国主义所奴役”。朝鲜政府同样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提供一种“基本条件”。那么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一“基本条件”呢?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条件属于这一基本条件并不存在固定的答案,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做出自己的选择。当波兰必须面对纳粹德国迫在眉睫的入侵的时候,可能暂时取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实行全国军事总动员是是正当的。如果一个国家都不再继续存在,那么何谈这个国家所谓“公民”的权利呢?事实上,现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允许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宣布国家或者局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不过并非意味着我们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限度毫无批判的能力。在一个国家并非陷入到那种极端的政治状态的时候,权利是一种很好的批判的坐标。权利的基础同样是来自于社会合作与规则,并且权利也是人们自由选择进行社会合作的条件。因此,当我们发现国家已经将权利挤压到无从保障社会合作与正常社会秩序的展开的时候,我们显然就可以批判权力已经越过了自己的红线。

但是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内容,这本身也非存在永恒答案。对于一个反对死刑者来说“免于恐惧的自由”可能就意味着死刑是非法的,对于一个社会主义者来说“免于匮乏的自由”可能就不仅仅意味着保障人不饿死这么简单。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是一个需要阐释的内容,我们每个人必须给出自己的答案并且提供相应的理由。在公共论辩中,我们需要竞争性的展示这些答案和理由并从中寻找属于我们的答案。这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对于国家和公共事务持续的关注和责任心。我们不应该寻找那种一劳永逸的答案,而是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性进行不断的检讨。真正的问题并非政府是不是有存在的必要,而是在权力与权利的边疆上,究竟应当如何划界产生的分歧。当人们断言权利是一种“天然的恶”的时候,实际上所要表述的就在于在这场边界战争中,公民一方的发言权太少了。我们根本无从和权力平等对话来确定最终的边界。这的确令人气愤。

这些话题已经超越了本文试图回应的波希米亚先生的文章。或许我们会感到失望,因为什么最终的药方也没有,但是我们似乎更应该感到某种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拒绝那些简单的和浪漫主义的批评,这种批评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建设是毫无积极意义的。相反,这种简单的批评只能遮蔽事情本身,并且使得我们找到逃避自身政治责任的借口。当然,我始终承认,什么叫做好的政治共同体是需要阐释的,并无永恒答案,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共同体中人们都选择逃避自己的政治责任而不是担当,那么这里必然不会是一个好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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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过河了,为什么我们还在摸石头? ----摸着石头过河的一点思考

别人都过河了,为什么我们还在摸石头? ----摸着石头过河的一点思考: "


别人都过河了,为什么我们还在摸石头?

----摸着石头过河 的一点思考



笔者在去年博文《中国模式:外国人的马屁是香的吗》一文中曾对摸着石头过河的所谓治国方略做过简单点评:就是走到哪算哪,一句话没有战略。当时 因种种原因没有展开叙述。最近有网友的一句话很引起众人共鸣:群众都过河了,领导还在假装摸石头。今日就摸着石头过河想从战略方面做一点探讨。

顾名思义“摸着石头过河”,摸石头在过河的前面,过河是目的、目标,而摸石头是手段,而摸石头只是过河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当桥已经 建立起来的时候,大可不必摸石头了,直接走桥就是,再摸石头就有脱裤子放屁之嫌了,至于有桥不走,非得摸石头,以手段代替目标,忽悠屁民那是别有所图,另 当别论了。

从管理学上讲,摸石头应该算是决策前进行的调查研究,是一项初步的基础性的摸情况收集资料信息的工作, 为决策提供支持,是PDCA环(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mend修正)第一阶段Plan计划的一项工作而已,假如收集到了较为全面的资料,但如果不对 资料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还是得不出正确的结论的,看不到事物的真相的,做不出正确的决策,更遑论有效的执行,也就是说还是过不了河的。

从目标管理的角度看摸着石头过河,虽然确定了到河对岸这个目标方向,也有模石头的手段,但是目标管理的极其关键的要求---时间限制是相当模糊的、不清晰的或者是没有的,比如就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政治体制改革而言,不仅没有明确的目标,目 前更没有任何时刻表,至今还在摸石头,或者假装摸石头。但在任何一条河中,你都不可能永远都在摸石头,或者假装摸石头,一旦当民意的洪水汹涌而至,摸石头 者可能被洪水冲走淹没,再也没有过河的机会了。那个不可一世的SUGONG就是例子。就连我们一向俯视的小兄弟、小邻居越南和缅甸都已普 选党的最高负责人或者民主选举新政府,软禁10几年昂山素季也已经获得自由了,他们实际上已渡过落后专制之 河,开始走向民主之路,号称无比优越的天朝怎么还在摸石头呢?

无可否认,在改革开放之初,摸着石头过河在一定阶段是起过积极 作用的,毕竟相对于毛的不想过河,不让过河,严禁到河边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社会发展到当下,再把摸着石头过河当做13亿大国度的治国方略而不思改变的就是不可取的了,当今世界的国家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早已经进入战略管理阶 段,用战略思维进行管国家、社会、经济管理已经是全球的共识,过河也不一定非得要摸石头了,完全可以直接游过去,飞过去,就政治改革而言,何况,别人已经 在河上架好桥了,并已顺利通过了,我们为什么不跟上,在河这边的已经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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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日星期日

柯华庆:制度侵权与社会福利

柯华庆:制度侵权与社会福利: "

制度侵权与社会福利


柯华庆



福利国家的实质

按照米事亚(R.Mishra)的定义,福利国家是指国家承担提供福利的责任并且通过立法和其他宪法手段建立机制——机构和程序来提供服务和其他形式的福利以满足基本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上由政府代表国家提供福利。表面看来,福利的提供主体是政府,实际上,政府只是一个中介机构,真正提供福利的是国民,其基本途径来自于税收。如果税收来自于福利的接受者的话,那么政府提供福利就是多此一举,而且由于中间环节浪费了社会财富。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与接受者并非同一个主体,一般情况下,福利的提供者是富人,而福利的接受者是穷人。所以,福利国家的本质是一种通过国家手段对富人向穷人的财富转移机制。


福利制度的三种理由

国家作为力大无比的利维坦,似乎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国民只能用脚投票。现实中,福利国家的富人为了表达对财富转移机制的不满移民他国的事情多有发生。但是,国家只是人民的化身,国家必须给予财富转移机制以正当性说明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与支持。富人为什么应该提供给穷人福利?在很多人看来,是基于同情心或者怜悯心,这是一个道德上的正当性。也许很多富人确实是基于此类道德情感,但是对于其他没有这种情感的人来说我们没有理由对其征税,更成问题的是,福利的道德解释将福利解释为富人对穷人的仁慈,在人格上穷人比富人低一等,恐怕是福利的接受者难以释怀的。另一种正当性论证是后果主义的,福利肯定是有利于穷人的,同时福利政策能够缓解贫富差距,使得社会不至于分裂,对社会安定是有益的,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富人。该理论以制度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制度中的人们为标准,其解释力是强大的。但是,后果主义的解释使得富人提供福利成为无奈之举。第三个正当性论证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按照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富人的一块钱比穷人的一块钱的效用低,因为富人的一块钱可能买奢侈品,而穷人的一块钱买生活必需品,这样一来,将富人的一块钱转移给穷人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以功利主义标准来判断,这确实是一个好的论证,但是,富人的一块钱不管效用多么小,是他自己的事情,不能成为他自愿转移给穷人的理由。由此,所以上述三种理由都不是正义性论证。


制度侵权与制度公正

我们要解决社会福利制度的正当性必须追根溯源,也就是富人怎么来的?穷人又是怎么来的?穷人和富人只不过是制度的产物,从宪法到房地产政策无不如此。

每个制度都有其胜利者和失败者,因为制度通过分配机制决定了竞争的起点和竞争的规则,不管是市场制度还是计划制度都是如此。计划制度是赤裸裸的利益分配机制,而市场制度蕴涵了资源的占有者和适合于市场的聪明人取胜。而一个崇尚武力的国家则意味着暴力和勇气是分配的标准。既然有胜利者,自然就有失败者,失败者也是制度的失败者,而并不表明其天经地义就是失败者,失败者没有得到资源的根源在于制度。用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一部分人承担了制度成本,另一部分人得到了制度收益。法律中的“侵权”(tort)是指侵犯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导致诉权产生的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自然状态下,张三打了李四,不存在是否侵权问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张三侵权或者李四侵权问题。怎么会有李四侵权问题?我们可以设想是李四激起张三打他,而张三的手受到损害。并不是某个人在侵权,侵权的永远是制度。我们说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侵权了只是某个制度规定的结果,换一种制度可能情况正好相反。在美国历史上,自由竞争曾经是侵权行为,确实你优越的竞争力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后来美国人发现自由竞争能够带来社会利益最大化才规定垄断是一种侵权。在法律上,侵权产生诉权,被侵权方可以要求补偿。制度产生的侵权只有找制度补偿,只有制度进行了补偿后,该制度才是公正的,因为该制度“手心手背都是肉”,而没有偏心于某一群体,否则就是制度不公。

不同制度下的胜利者和失败者是不同的,在一种制度下是胜利者,可能在另一种制度下会成为失败者。例如,以关系取胜、以智力取胜、以努力取胜和以暴力取胜各不相同。


社会福利的合作理论

根据制度侵权理论,我们可以提出社会福利的正义性论证。按照西塞罗的观点,正义是使得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我们需要论证社会弱势群体享受福利是其应得的东西。以劳资关系为例,劳资关系是一种合作基础上的冲突关系,劳方与资方结合在一起的前提是合作剩余的存在,同时在对于合作剩余分配的多少上表现为冲突。(《集体谈判制度:博弈论视野下的劳资关系》,载于《学习时报》第553期)表面看来劳资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实质上劳资关系是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关系,不同的劳资双方的合作剩余是不同的。我们假定张三为资方,而李四和王五是劳方。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合作剩余是2个单位,假定他们平分合作剩余,那么张三和李四分别得到1个单位。王五的能力比李四强,张三和王五合作能够产生4个单位合作剩余,张三和王五平分的话,张三和王五能够分别得到2个单位。在没有王五时,张三和李四能够从合作中获利,但是因为王五的存在,张三作为理性人就会选择与王五合作,而不会与李四合作,这就是竞争社会的基本运作。竞争确实能够提高社会效率,但竞争对于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来说是一个侵犯。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竞争中败北的人们是活该。我们认为,竞争只不过是制度正当化的行为而已,并非天经地义。竞争有各种类型,在李四和王五的竞争中,王五的技能高于李四,从而王五在竞争中获胜,但是李四有可能在体力上高于王五,李四可以采取暴力手段打败王五,从而能够与张三合作得到自己的1个单位合作剩余。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来自于制度,不同制度下的竞争合法性不同。当然我们不主张暴力手段的竞争,尽管在国家的某个阶段和在某些社会暴力竞争仍然存在。我们只是说明,在不同的竞争正当化制度下获胜者是不一样的,现行社会中的胜利者只不过是现行制度的受益者而已,并非天经地义他应该得到那么多。正像李四一样,制度下的失败者并非没有愿望或者没有能力为社会做贡献,只不过是竞争制度剥夺了其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另一方面,《新约·马太福音》中预言社会运作机制会产生“马太效应”: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在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不管是制度还是社会机制所产生的“马太效应”都说明富人的财富并非其能力或者劳动所得。我们赞成市场制度,自由竞争确实能够使得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市场制度的自由竞争侵犯了在竞争中败北的人们。制度公正要求对于制度侵权进行必要的补偿。所以,某制度下的受益者补偿该制度下的受害者也是正当的。给予某个制度下的弱势群体以社会福利只不过是该制度下的弱势群体通过授权该制度的正当性所交换而来的,包含福利制度在内的制度只是该制度下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契约,否则,制度下的受害者就可能挑战该制度以有利于自身取胜的制度方向发展。由此看来,社会福利根本不是富人的仁慈所致,富人与穷人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社会福利只是穷人得到了其应得的。我们将该理论称为社会福利的合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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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民主”的思考

“给你民主”的思考: "
给你民主”的思考


从奴隶制到封建制、再到现在,时代进步的车轮碾碎了一个又一个的羁绊它前行的不自量力的螳臂当车者,把人民也渐进碎步的送到了历史舞台的主角的位置。“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已经成为共识。民主国家自不必说,专制国家即使内心深处不想但表面上也要做出人民是主人和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伪姿态。在历史的进程中,从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开始,“民主”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青睐,“民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成为一个最时髦的语汇。人民喜欢“民主”,爱“民主”,因为人民想作主人,不想做奴隶。“民主”概念孕育于西方文明,引导西方社会的人民争取到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由于其内隐的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民主”概念得以突破东西差异或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界限,成为世界各国争相努力的方向。但“民主”从何而来,“民主”是人民天生的权利,还是口含天宪的当权者所赐。如果是前者,那么“民主”就不能随意剥夺,就象我们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一样不能随意丢弃;如果是后者,则“民主”就成为一种恩赐或一种随心所欲的东西,想什么时候给你就什么时候给你,什么时候高兴给你就给你,不给你你也不能说三道四。

那现在在我们的国家,“民主”是人民即有的权利还是当政者赏赐的权利呢?按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民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组成了国家,由国家代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也是最为广泛接受的观点。在建国之初,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商国是,制定出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并继后制定出“五四”宪法。因此,我们政府的权力是也人民给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应该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也体现在现行宪法的规定之中。

然而,现在在一些场合经常可以听到某些领导在讲话或将要进行的具体活动中,常常用到:“你们不是需要民主吗,现在给你们民主”。好象,“民主”是他手中的棋子,想置于何处就置何处;想怎么摆弄就怎么摆弄。今天心情好,他就给我们“民主”;心情差,“民主”则束之高阁。好象,“民主”是故宫里的宝贝,拿出来亮一下就马上要收回一样。试想一下,如果按此类“公仆”们的逻辑,那么我们人民的权利哪里去了?如果我们没有了权力,是不是我们也就象古罗马的奴隶一样不算公民啊?但现在文本写着我们都是公民,官员口里我们都是公民,而且还口口声声的给予了我们各种各样的权力啊?这是怎么回事啊?

看来我们要真的仔细想想了,其实,“民主”有几种样式的,其可以分为应然的民主、文本的民主和实然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是应然的权利;法律法规上写“民主”是“文本”权利;而现实当中我们的“民主”是“实然”的权利。那我们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民主”呢?应然的“民主”就象共产主义理想一样,值得我们去奋斗,但离我们太远;文本上的“民主”在现行制度下不具有可操作性,容易受人摆布;我们现实中需要的是实然的“民主”。

整天说的天花乱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整天讲的口若悬--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这可能应该是我们人民应有的“应然”权利吧,却不是我们实然的权利。

等到应然的权力变成实然的权力的时候,等公仆变成人民的仆人的时候,那时候我们才可能真正能“民主”起来,也就不用某些领导在心情阳光明媚的时候给我们“民主”了,期待这样的日子早些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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