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北方宪政道路

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吗?

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吗?: "
近几年来,我们从报章杂志上看到的关于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并且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似乎都存在着诸多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很多人在试图反思这种现象究竟是什么原因,进而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豆瓣九点上署名为“精神的波希米亚”的作者撰写了一篇题为《2010震荡中的中国》的文章,我承认其中包含了大量发人深省的见解。但可惜的是这些深刻的见解并非来源于一个稳固的基础,而是一个相当令人疑惑的基本观点,即“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权力与权利”。毫无疑问,这种观点迎合了当下一定的社会情绪,但是如果我们抛开这些未经反思的社会情绪,认真面对这个观点本身,我们必须追问,这个观点究竟要表达什么内容?它真的是站得住脚的吗?

作者在这篇文章中的论证思路非常简单。一开始就论断“权力与权利,从它们诞生的那天起,哪怕就是在英美那样的法治体制,其矛盾性亦无可避免”。这种冲突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加以阻挡,即民主和宪政,但是在中国本土此二种东西都不存在。因此这种冲突在中国得不到缓解,就越来越尖锐,最终“势必突破一般性的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作者在做出这种一般性的理论铺垫之后,就将中国现在的诸多现象塞入已经搭建好的这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因为这种矛盾“激变为震荡性的冲突,而且频繁”,因此官方采取了一种维稳的策略全面的压制权利诉求。作者诊断中国的体制现在是“中国政治体制,既非民主,又无宪政,是一个极权性质的政体”,因此要想改变现状,显然就是要引进民主和宪政。

上面的这些论述似乎天衣无缝,对于一般人而言显然是极为满足的。但是实际上其中存在着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从根本上说,波希米亚先生的文章就是一种典型的“量体裁衣”的做法,首先先搭建一个一般性的框架,然后把社会新闻裁剪塞进这个框架之中。这就使得整个文章的说理建立在一般性的框架的有效性的基础上,其中大量的看上去充盈的证据实际上都是基于这一框架选取的。这种独断论的作风实在是令人难以忍受。不过这实际上也提供了一种好处,即我们只要检讨那个一般性的框架是否是成立的就可以。如果不成立,后面再多的证据也不能挽救整篇文章的命运。

那么问题的焦点就是这个一般性的理论框架是不是成立。由于作者的表述实在是太过模糊,因此我们首先并非去检讨是不是成立的问题,而是描绘出他究竟想说什么。作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根源就在于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但是更多的话作者什么也没说。从后面的行文中看,似乎作者认为既然权力是一种恶,那么就要去限制它,民主和宪政都是限制这种恶的工具。不过我们似乎在这里掉入了作者的陷阱之中,既然权力被定义为一种天然的恶,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扔掉这种恶呢?而仅仅是限制它?政府并非像高山大海那样自然形成我们人类无从根本的改变的自然之物,而是人们设计并且使之运转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连根将其拔起,直接否定一切政府存在之道德正当性不是更好?不是一种更彻底的“限制”吗?

显然这种观点是极为荒谬的。任何有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如果一个地区缺乏一个终极的权威那么将会陷入怎样的局面:可能我想坐火车从北京到西安都不可能,因为铁路调度中心实际上就是一种铁路运行的“政府”,而失去这一调度中心还如何使得全中国的火车有序运行起来,我实在是想不出别的方案。缺乏一个终极权威所导致的更为恶劣的状况可能我们在伊拉克或者阿富汗的若干地区现在就能见到:那里就变成了一个谁有力谁大王,谁有枪谁就横的局面,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自然状态”。那么这就不是一种“天然的恶”了吗?我想非要做一个对比,那么存在一个政府可能反而是一种“天然的善”。此外,那些有枪有势的军阀在当地实际上又一次重建了政府这个在作者眼里天然的恶的东西。这就十分令人疑惑,既然政府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如果把这个问题问给伊拉克人,或许他们的答案会是非常简明扼要的,因为他们要一个安定的生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单独一个人在家里完成所有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使放在古代这也是一个庄园才能完成的任务,甚至就算是一个巨大的庄园也需要从集市上买一些自己不能生产的物品。人们在相互的协作中才能够使得每个人的生活逐渐变得更好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存在这种充分的合作,比方说,我们才会认为即使我们自己对于医学一无所知,我们也不会产生任何的担忧,因为我们能到医院中寻求帮助。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认识得到的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价值观是多元的,并且社会的发展变化是飞快的,这就使得并不存在一个完全自发的惯习能够让人们完全基于惯习就能组织社会生活。我们需要存在一个权威,这个权威能够调整整个社会生活,使得我们的合作在现代社会的这种背景下得以展开。

正是因为我们存在一种社会生活,权利对我们而言才是有意义的。对于生活在枪林弹雨中的伊拉克人而言,如果你的AK47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那么谁的财产都可以是你的,反之你可能连自己的命都保不住。那么在这里所有权、生命权这样的权利有什么意义呢?至少如果让我在一本名存实亡的法典和一枝突击步枪之间做出选择,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平常所提到的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实际上并非孤立的存在的。当我说“你有义务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实际上我是预设承认了一种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下我才能做出这种规范性的陈述。如果不存在一项规则说“欠债还钱”,那么我的主张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权利背后赖以为生的规则,就会发现实际上规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秩序,一种社会生活和社会合作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之下,权利方才成为可能。

但是显然我们更多的情况下感受到的是政府的权力是站在权利的对立面上的,而非如上文所述的那种和谐的局面。毫无疑问,这种直觉是正确的:下面将要解释权力的正当性界限可能在什么地方。但是在这里我们似乎应该首先做出一个区分,即政府权力在经验上似乎总是站在权利的对立面上,并不等于政府就是一种“天然的恶”,这个对于此一现象解释理由是不成立的,但这并不等于我要否认这种社会现象。正如一盘糟糕的菜之所以会诞生,存在很多的原因,比方说厨师本身水平不行,今天厨师心情不好,食材本身品质不好等等。我们现在就需要出发寻找真正的原因所在。

我在反驳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恶”这种实际上没有人会真心接受的观点的时候,指出了权力在引导社会合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意义。实际上这就为权力本身的行使划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即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基于使得人们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进而为人们通过自由选择的社会合作提升自己的福利状态提供一种基本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偏离了这个轨道,那么其正当性就必须受到质疑。但是所谓“一种基本的条件”又是什么呢?如果我不能很好的解释这个条件是什么,那么这种正当性论证实际上就能证成基本上所有的政府行为。朝鲜政府总是通过制造外在的压力,向人们宣传说“你必须服从于我,否则整个国家将会陷入无政府的悲惨境地而被美帝国主义所奴役”。朝鲜政府同样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提供一种“基本条件”。那么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一“基本条件”呢?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条件属于这一基本条件并不存在固定的答案,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做出自己的选择。当波兰必须面对纳粹德国迫在眉睫的入侵的时候,可能暂时取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实行全国军事总动员是是正当的。如果一个国家都不再继续存在,那么何谈这个国家所谓“公民”的权利呢?事实上,现在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允许政府在一定情况下宣布国家或者局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不过并非意味着我们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限度毫无批判的能力。在一个国家并非陷入到那种极端的政治状态的时候,权利是一种很好的批判的坐标。权利的基础同样是来自于社会合作与规则,并且权利也是人们自由选择进行社会合作的条件。因此,当我们发现国家已经将权利挤压到无从保障社会合作与正常社会秩序的展开的时候,我们显然就可以批判权力已经越过了自己的红线。

但是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内容,这本身也非存在永恒答案。对于一个反对死刑者来说“免于恐惧的自由”可能就意味着死刑是非法的,对于一个社会主义者来说“免于匮乏的自由”可能就不仅仅意味着保障人不饿死这么简单。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是一个需要阐释的内容,我们每个人必须给出自己的答案并且提供相应的理由。在公共论辩中,我们需要竞争性的展示这些答案和理由并从中寻找属于我们的答案。这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对于国家和公共事务持续的关注和责任心。我们不应该寻找那种一劳永逸的答案,而是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性进行不断的检讨。真正的问题并非政府是不是有存在的必要,而是在权力与权利的边疆上,究竟应当如何划界产生的分歧。当人们断言权利是一种“天然的恶”的时候,实际上所要表述的就在于在这场边界战争中,公民一方的发言权太少了。我们根本无从和权力平等对话来确定最终的边界。这的确令人气愤。

这些话题已经超越了本文试图回应的波希米亚先生的文章。或许我们会感到失望,因为什么最终的药方也没有,但是我们似乎更应该感到某种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拒绝那些简单的和浪漫主义的批评,这种批评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建设是毫无积极意义的。相反,这种简单的批评只能遮蔽事情本身,并且使得我们找到逃避自身政治责任的借口。当然,我始终承认,什么叫做好的政治共同体是需要阐释的,并无永恒答案,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共同体中人们都选择逃避自己的政治责任而不是担当,那么这里必然不会是一个好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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