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治”的提法是错误的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掌权者和普通民众的心里,法律要么是治民的工具,要么是被动服从的戒条,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总是与管制,惩罚,犯罪,混乱联系在一起。
在中国的宪法中,有所谓“实行依法治国”的条款,这是中国宪法遵行法律工具主义最为直接最为根本的表现。我们不难从这句话的字面上看到,这句话中缺少一个由谁依法治国的问题,同时在“治”的含义中可见,宪法的制定者内心对法律是一种工具的理解。在冥冥中似乎可以感觉到有一种力量在法律之上驾驭着法律,法律并没有取得主体的至高地位。
从现代法律制定的逻辑考虑,法律是一个民族历史传统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一般由人民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律反映着一个民族最为核心的精神,体现着一个民族当下的人民对自身利益最为根本的表达,是一个民族的基本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对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是对一个民族传统的蔑视和对一个民族智慧的低估,更为严重的是,对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是极权专制主义牧民思想的体现,披着法律的外衣的专制主义者,用法律作为工具来统治和驱使人民,经常滥用法律来取缔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镇压人民对专制的不满与抗议。
摆脱对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运用,走出“治”的思维窠臼,重新检视对法的定义和理解,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最为核心也是最为紧迫的步骤。如今,对所谓法治的吁求成为不同身份的人的共同声音,依法治国甚至以法治国的提法成为了官方的经常话语,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言明的那样,这种提法是不恰当的,至少是一个可以引起很大误会的提法,不利于使官员和民众走出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所以为了不致引起误会和曲解,应该将“依法治国”的提法改为“法律最高原则”或“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最高原则的提法至少包括以下两个内涵。一是法律最高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相对应。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法律最高就是人民最大,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就是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彻底改变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和做法;二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法律具有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绝对地位,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行使范围程序皆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规定者不可为;对人民而言,法律无禁止者皆可为。之所以如此,仅仅因为法律是人民制定的,而不是官员制定的。
简而言之,就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类似于宗教中上帝般的地位,使国家这个必要的祸害利维坦得以驯服,保护人民的自由得以实现,从而使其被普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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